苏州规定护送流浪人员到救助机构可获补助

2013年04月22日10:22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4月22日电(记者刘巍巍) 江苏省苏州市出台规定,鼓励市民向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无民事行为能力流浪乞讨人员线索,对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护送流浪人员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的热心人士,一经核实将对告知人、护送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助。

  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对提供无监护人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痴呆傻人员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线索,并采取积极手段及时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经救助管理机构甄别、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每次给予告知人、护送人一定的通讯费或交通费补助。

  据介绍,和此前的救助管理办法相比,本次出台的规定更加倡导现代慈善理念,在政府主导下强调社会参与,积极引导群众参与救助工作。

  该《意见》还规定救助管理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公安、城管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行网格化管理,民政、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动巡查救助小组,在辖区开展常态化的联合巡查、劝导与救助。市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可拨打110报警电话。

(原标题:江苏苏州:护送流浪人员到救助机构可获交通补助)

(编辑:SN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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